针对广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游戏退费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过错方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监护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各自责任。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国内游戏行业首个完整的消费管理规范,适用于指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调解机构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及调解,也可以为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具体来看,用户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发起投诉或申请退费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核验其身份。核验通过且申请人符合退费标准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按照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将各自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对于返还方式,《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一,已消耗或使用的增值服务等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减扣;第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过错”的界定,《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应参考场景以及建议责任比例。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落实充值限额要求,导致用户在实名信息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超额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等监护人过错情形的,就相关未成年人超额充值部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此外,若是重复出现多次或多种过错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故意帮助绕过人脸识别等核验手段、因同一未成年人重复消费或同一家庭多个未成年人消费而多次申请退款、长时间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和注意义务(如所涉消费距申请时长超过一年等)等情况,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中经传媒智库专家、文娱分析师张书乐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家庭教育的责任,在防沉迷问题中确实占有一定比例,对此进行一定规定,对厘清企业和家庭的责任边界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当然,现阶段的标准更多是导向性的,具体到厘清真正责任边界和比例,以及相应的划分难点,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性的划分。但这一标准,也意味着防沉迷正在从单纯的企业责任和技术达标,走向全社会同防同治的新阶段。”
一家上市公司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已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落实了接入相关系统。在实际操作中,此前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退费方面,无论是哪一方责任,最终可能都以企业退款收尾。《征求意见稿》相当于进一步厘清了网游运营方和未成年人监管方的责任,并明确划分了各方担责比例,对于维护行业高质量发展非常有益。
记者从多家公司了解到,游戏公司在处理未成年人退款案例时,也存在不少成年用户谎称未成年要求退款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