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包容监管,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商环境的优化,首先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为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征求意见稿》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一是实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征求意见稿》强调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与合规成本等因素,明确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事项范围与标准。二是为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公平开放的秩序框架。宪法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表达为国家促进经济发展设定了实质性义务,经营主体所享有的科研自由、私有财产权、经营自主权,需要有为政府提供赖以实现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展安全等方面的规则供给,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对标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市场高效联通,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
第二,审慎监管,确保经济发展行稳致远。营商环境的优化,更加强调监管的有效性、反思性。《征求意见稿》首先强调安全发展这一底线,要求强化重点领域严格执法,加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同时,还应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严防严管药品安全风险。其次,突出了对市场秩序的严格规范,明确要进一步规范违法职业索赔行为,既要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又要依法依规从严审查。最后,刀刃向内,通过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防范政府干预越位、错位。《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机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建立“三书一函”制度,通过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对政府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责令改正到位。
第三,良性互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化、包容与审慎间的平衡,有赖行政机关与企业、行业协会等之间的协作互动,共同实现信息交流与制度形塑,确保监管规则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是畅通了市场与政府的沟通交流机制,着力解决回应企业诉求。如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专家、消费者与企业行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反映渠道,健全企业诉求研究解决机制,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分办转办督办机制。
有理由相信,《征求意见稿》中的多项举措,对于改善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王敬波 黑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