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一)扩大制造业投资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高2000万元补贴,其**补资金50%待企业达产升规后兑现。补助资金市县按1:1比例承担。
2.推动企业技改升级。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按购置新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高2000万元补贴。补助资金市县按1:1比例承担。
(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1.创新示范奖励。对新认定及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揭榜完成全省重点领域补短板和关键技术攻关任务,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示范应用项目,给予省级补助资金1:1配套奖励,每个企业高不超过20万元。
2.创新产品奖励。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安徽省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3.服务型制造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县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新认定同等标准给予奖补。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组织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加快两化融合发展
1.支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对获批、省级、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5G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实施“千家企业上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当年服务20家企业且成功上云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增加1户,奖补金额增加1万元;对当年成功上云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扶持制造业做大做强。开展制造业30强评选,根据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实缴入库税金等指标,综合考核评选,对第1至10名的,给予30万元奖励,第11至20名,给予20万元奖励,第21至30名,给予10万元奖励。
2.促进企业上台阶。当年度产值首超1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对产值达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企业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2万元奖补。
3.鼓励战新企业发展上台阶。对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目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基地平台建设
1.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列入合肥市“1+13+X”公共服务平台枢纽运营单位,按照考核情况和服务内容,每年给予管理费用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六)鼓励节能绿色发展
1.推动绿色发展。对新通过认证的节水型工业企业、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对获得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企业节水改造。支持工业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按每吨10元给予奖补,高奖补20万元。
二、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
(七)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
鼓励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县政府优先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县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相关项目在长丰县落地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九)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对新组建的研发平台,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
2.对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省级奖补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企业引进A、B、C类科技人才、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授予企业主要负责人“伯乐奖”,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6.对大学、大院、大所、大企等在我县单独或联合设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补;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市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市奖补到账资金1:1配套,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7.对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单位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工作支持经费。
8.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市、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1.建立长丰县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根据入库机构(不含专项审计机构)当年辅导我县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5户(不含)以下部分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5户(含)及以上部分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分档分级实施奖励。当年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研发总额3%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研发总额4%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总额5%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
3.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每年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高15万元,奖励用人单位。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三就地”
1.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进行奖补,对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市、县不重复享受。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县开展服务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的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予以奖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服务同一技术受让方的3年内分别给予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对在我县组织线下专场路演活动的中介机构、平台载体、企业等,经县科技局认定的给予每场总经费支出60%不高于5万元的补贴,对参加线下路演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场3000元差旅补贴。
4.鼓励我县科技型企业参加由各级科技部门主办并经县科技局备案认定的境内外科技展会,按照展位费50%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高补助40万元。
(十二)加强科学技术奖励
1.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获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
(十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1.对企业当年首次认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企业当年首次认定获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补。
2.位或个人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
3.对当年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
4.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专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补,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我县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内企业当年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县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每件5000元奖补,每家企业每年高奖补不超过3万元。
5.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6.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补,经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追加6万元奖补。
7.鼓励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贷款规模对企业给予定额补助,贷款规模100-300万元(不含)给予1万元补助,300-500万元(不含)给予5万元补助。
8.对企业当年投保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对注册在我县经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首次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补。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当年开展专利维权并胜诉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案件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1.对当年新核准注册高于10件(含)普通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各类组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四)支持企业标准“领跑”
1.对主导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上三项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以上两项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且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的,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3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该政策与省市奖励不重复享受)。
2.对获得、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十五)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1.对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补助。
2.对企业获得安徽省皖美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CNAS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首次获得长丰县县长质量奖的奖励企业40万元,获评提名奖的奖励企业10万元。
6.对首次获得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的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奖补放心满意消费示范企业(店)
对于我县当年评定为省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企业(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企业(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企业(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按高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十七)支持内贸产业发展
1.加大百亿企业培育。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县内限上商贸企业(大个体),当年给予企业100万元和管理团队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百亿企业次年及第三年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每年给予管理团队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钻级酒店、绿色饭店(绿色餐饮企业)及老字号奖励。对被初评或复评授予国家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白金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初评或复评授予绿色三叶饭店(含绿色餐饮企业)、绿色四叶饭店(含绿色餐饮企业)、绿色五叶饭店(含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荣获、省级“老字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以上三项奖补同一企业当年度不重复享受)。
3.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项目,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多可累加4次,一个企业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
4.特色街区和夜市经济建设。对乡镇或企业建设改造的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县级特色街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特色街区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特色街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设改造的夜市街区、夜间经济聚集区,被市级部门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开展会展经济。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5000m²或3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会展主办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一年内,同一企业多次举办相同题材和内容的展会只享受一次补助)。对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主办或委托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促进消费的节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
6.鼓励发展家政服务,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对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2家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满1年以上且经营面积不少于20㎡、30㎡、50㎡的家政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合肥市标准化家政服务站称号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年网上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营业额10%给予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绿色商场和平安商场创建。对当年被商务部认定为“绿色商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对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取得长丰县“平安商场”、长丰县“平安市场”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补。
8.提升城乡农贸市场设施建设。乡镇(区)政府新建室内农贸市场按照投资额的100%予以补贴(含上级各类奖补资金)、新建钢构大棚类农贸市场每平方米奖补1000元、升级改造室内农贸市场每平方米奖补800元、升级改造钢构大棚类农贸每平方米奖补500元。县内限上商贸企业升级改造直营超市具有销售肉菜生鲜区域的每平方米奖补600元(县财政已经另行安排资金的项目,不予奖励)。
(十八)支持外经贸产业发展
1.促进利用外资质量提升。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含增资到位)的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按实际到位1美元外资金额给予0.04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境外世界五百强在我县新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实际到位1美元外资金额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均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为准);对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出资(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按实际到位1美元外资金额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个企业在政策激励期内只可申报一次)。
2.提高出口信保覆盖率。对在省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进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在省、市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县级配套补贴,对投保金额省、市未补贴部分进行全额补贴。
3.支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且当年实际投资单个境外企业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补贴,单个企业高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4.鼓励服务外包发展壮大。对纳入我县服务外包统计,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按期填报相关报表数据,填报期满一年度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其入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给予奖励。对当年入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5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执行金额首次突破3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当年实现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5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实绩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激励奖。
5.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展会。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下展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一季一个展位1万元补贴;对参加中国华东进出口博览会(华交会)、中国进出口博览会(进博会)线下展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一个展位2万元补贴。
(十九)支持电商产业发展政策
1.支持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对县商务局和乡镇(区)共同协商确定,由乡镇(区)或企业建设改造的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验收合格后,给予主办方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改造费用补贴;对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按实际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80万/年的运营费用(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的项目,不予奖励)。
2.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建设。经批准新建或改建电商产业园区或跨境电商产业园,达到省市电商产业园或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和要求的,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或认可的,给予园区主办方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入驻经市级认可的电商产业园或跨境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8元/平方/年的一次性租金补贴,每家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于牵头招引10家以上电商企业入驻我县,入驻企业年实物产品网络零售总额达5亿元的招商团队,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牵头招引3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我县,入驻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3000万美元的招商团队,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农特产品网络上行。对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营农特产品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网销订单草莓5元/单,其他农产品2元/单的快递补贴(该政策不与其他物流补贴政策重复享受),每家企业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快递进村”工作。支持推动县域快递资源整合,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配送体系,加快推进“快递进村”,有效解决农村电商“后一公里”问题。对参与整合、统一配送到村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牵头快递企业按当年收件量每件补贴0.5元,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述牵头快递企业建立的用于“快递进村”并实际发挥作用的“网仓”,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给予牵头快递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
5.支持参与省市电商竞赛。对于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电商竞赛并获得名次的电商企业,给予省级比赛不超过5万元、市级比赛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发展电商直播。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规范开展电商直播销售且直播农特产品网销额达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8万元补贴,达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二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上台阶
对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首超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奖补5万元,与历史高值比较,每上5000万元台阶加奖5万元,高奖补50万元。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批准,纳入服务业统计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5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服务业分类标准,经申报纳入统计的企业),分别给予和省级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上述奖补就高不重复享受。
五、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
(二十一)优质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对市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其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LPR给予高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按70%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本地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比例提高10%。
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二十二)支持文旅项目投资
1.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文旅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人一次性奖补,奖补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机场、高速服务区、旅游集散中心、乡村旅游点等游**聚区域新建下塘烧饼、吴山贡鹅、庄墓圆子等特色美食专营店(示范店),且连续经营满一年的,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年奖补8万元,面积10-20平方米的年奖补5万元,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年奖补3万元(连续申报不超过3年)。
(二十三)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1.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考核方案》,委托第三方对城市阅读空间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信息化建设、读者服务、组织管理、宣传推广等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良好以上等次的运营方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入选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参演剧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新评定为市级、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市级工业(科技)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定为市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市级、省级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的5万元、10万元。
4.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市级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首次纳入县统计局规上文化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6.对评定为、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习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依托我县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非遗项目、传统工艺、特色产业优势等,开发具有鲜明长丰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经本地商标注册且在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
8.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四)支持人才培养
对新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2万元、1万元。
七、设立产业引导资金
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5000万元,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县域集聚。
八、政策兑现
县财政安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执行部门兑现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20年总额。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各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等相关事项。
本政策条款与“一事一议”政策及县出台的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所有企业的奖补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对地方财力的贡献。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财政部门,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政策具体由各产业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继续沿用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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