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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几个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一诺咨询 查看手机版   浏览次数:281
【静悄悄之中,29号公告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颁布,距离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还有几天,对于新的监管模式到底有何亮点,企业是否该勇于争当吃螃蟹者,还得
 【静悄悄之中,29号公告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颁布,距离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还有几天,对于新的监管模式到底有何亮点,企业是否该勇于争当吃螃蟹者,还得先仔细了解新监管模式的“新意”】。

其一、从公告条文中明确了对于试点的“电子化手册企业”,“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改变了原来的“以合同为单元”,有何深意?

如此之下,就将现有的电子化手册企业给“E化”了,与传统的手册发生最大的变化将是:(1)不在以单本手册的核销模式,而是与E账册类似,采用周期核销;(2)不在具有备案数量的限制,而是以生产能力的生产量范围(实际与E账册类似即备案一个较大值),周转量控制,基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余量控制和增补数量的繁琐之处。

当然这里有个操作疑惑点:涉及加工贸易保证金的(限制类保证金,或部分一般信用租赁厂房的风险担保金),因为按照较大备案量备案账册,那么该部分征收如何界定,是否按本周起预估数量来进行核算?

其二、对于单耗申报环节,由企业自主选择,那么也即企业可以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且可以配套“单耗自核”,有何好处?

对于该方式下,试点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周期报核前统一申报单耗(与E账册类似),并且结合企业的管理方式,采用标准BOM、工单BOM、实际生产BOM的方式进行报核,再结合“单耗自核”的试点申请,那么理论上可以简化手册核销环节的单耗修订和海关审核程序。

其三、几个配套管理措施简化变革,也很有实际意义。

1)外发加工:取消报送“收发货清单”,指企业不再需要在QP系统中10个工作日内申报收发货清单,降低了企业的操作繁琐度或委托报关公司作业的成本,也减低了潜在漏做违规的成本。

2)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样简化了企业的作业成本和违规风险。

3)集中内销。改变了当前海关要求当月月底前完成当月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操作,所带来的尴尬(企业月底几天的内销数据如何统计和补税的难题),使得实际补税可操作性更强和更合理。

小结、看起来满满是优惠与福利,可企业实际要试点做好,一方面需要满足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单耗自核所满足的公司信息化系统的数据管理要求(ERP中对于保税料件的数据链),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最好提升到一般认证及以上,全面防控申报与内控风险。

另一角度,目前的优惠措施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参与试点,看起来监管优惠较多,相比之下,E账册企业似乎显得便利倒挂,对于E账册上述三项配套措施应该会同样适用,静待通知。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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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7〕29 号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本关区内企业试点;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二)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七)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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