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为: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到 2020 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 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 建设 2-3 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很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 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 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 年底前,全市建设 5 个
(每个县区 1 个)省级示范智慧养老项目,遴选打造 5 个(每个县区 1 个)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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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按照 2020 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目前全市还有 20%的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没有完成,具体为:22 个乡镇(埇桥区 7 个、砀山县 3 个、萧县 5 个、灵璧 4 个、泗县 3 个);32 个城市社区(埇桥区 15 个、砀山县 5 个、萧县 4 个、灵璧 4 个、泗县 4 个);按照每个乡镇 3 个村的标准,还需要建设 66 个村(埇桥区 21 个、砀山县 9 个、萧县 15 个、灵璧 12 个、泗县 9 个)。
1. 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具体标准为: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以街道为主体,依据服务半径、覆盖人口设置,区域面积较大的街道,可设立分中心。依据服务半径设置的一般服务半径为 10 平方公里以内,依据覆盖人口设置的一般应覆盖5 万人左右(老年人口比例15%以上)。原则上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用房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养老机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点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500 平方米。
一般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养老护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有志愿服务者。
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以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为主体设置,区域面积较大的乡镇,可设立分中心。可以利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整合撤并后闲置设施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中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已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500 平方米。一般通过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人员整并、购买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渠道解决,一般人员配备不少于 5 人。有条件的区域位置较好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日常管理、养老护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有志愿服务者。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以社区为主体,以服务半径、覆盖人口和功能配备为依据设置,以服务半径设置的,应以该社区任何一个点到相邻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20 分钟(直线距离 1 千米)左右的距离配置;以覆盖人口设置的, 一般应在 1 万人左右(其中老年人口比例 15%以上)。原则上利用社区养老服务配建用房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根据各类服务设施规模,可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建设,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300 平方米,老城区可适当降低建筑面积要求,但一般不得低于 200 平方米,每个加盟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60 平方米。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根据功能设置配备相应的日常服务、养老护理、供餐服务、 助浴服务等人员。
村级养老服务站。以行政村为主体设置,可以利用农村幸福院、闲置村委会办公用房、闲置校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撤并后闲置设施等资源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中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已有设施综合设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200 平方米。通过基层老年协会进驻、发展互助自助队伍、无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充实服务人员力量,一般每个站点配置人员不少于 3 人。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 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 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 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很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 原则上 80—89 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30 元,90—99 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100 岁以上老人按原标准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性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 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购买服务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 50%、100%和 200%。
2.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 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 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 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 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 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低于 2000 元每张床位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象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30%予以补助。市级在安排省级当年社会养老服务资金时按新增床位每张 1000 元予以拨付。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 50%、100%和 200%以上。2019 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达标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提高 10%。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的,每个医务室(护理站)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 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 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 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 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市、县将根 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 号)有关精神确定具体标准。
3.实施步骤。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 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多措并举,保障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 县区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 55%;社会捐助资金;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各县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财政承担,埇桥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需资金按照市、区级财政 4:6 比例分担。市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本级承担。同时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 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 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 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 等。
(三)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